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杨士秋11日在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行政机关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紧密结合实际,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全面加强竞争上岗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对公务员竞争上岗进行了初步探索,90年代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的颁布施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2004年,中办印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竞争上岗工作迈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的施行为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竞争上岗制度体系。
杨士秋表示,作为竞争性选拔干部的重要方式,下一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一是增强竞争上岗工作的计划性。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年初要对机关内部中层以下领导职位的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分析,对照中央的规划目标,做好年度安排。在空缺职位上,积极开展竞争上岗,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是保持竞争上岗工作的连续性。目前尚未开展竞争上岗的行政机关,要注重学习、借鉴已开展单位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开展起来;已经开展的单位,要继续加强和改进,逐步提高竞争上岗人员的比例,使这项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
三是体现竞争上岗人员的广泛性。各级行政机关应对于竞争的职务层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可由处、科级职务扩展到司局级职务竞争。对于只在小范围组织竞争的单位,可适当地扩大范围,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开展竞争。对于人员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竞争,以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